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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OC 3.0在行业支付机构中的应用优势与策略
文章来源:金融电子化  作者:中国铁路总公司 叶国庄  发布时间:2014-11-20  浏览次数:1938

   行业支付机构是指根植于特定行业,服务于企业集团或行业,满足其资金收付管理需求,具有鲜明的行业支付特点,与行业应用紧密捆绑或有行业内特许经营资质的一类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行业支付机构依托于行业管理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的单位,以其行业性和专营性不同于金融支付机构,也显著区别于以第三方身份开展业务的一般非金融支付机构,目前主要以公共交通卡、市民卡等形态存在。这些机构在前期业务经营过程中,以PBOC l.0为基础逐渐发展出一套游离于央行全国统一支付清算体系之外的行业内账户管理和结算网络,自行发卡、自建受理网络、自主清算,并有通过区域联网工程实现不同机构间互联互通的趋势。探索行业支付机构以受理为重点,按照PBOC3.0建构支付体系,以标准为切入点逐步实现与金融市场的双向对等开放,对于提高行业支付机构的应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应用PBOC规范符合发展要求

  1.统一监管是大势所趋。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代表的一批政策法规的出台,已开始逐步规范和分类管理支付产业的各个方面。长远来看,只要是涉及不同法人、个人之间达到一定数额的资金往来,都应该纳入央行统一支付清算监管。

  2.规镆效益是绕不开的生存门槛。由于标准的不兼容和业务的封闭性,行业支付机构往往要自行建设和维护一套结算体系,投入金额数以亿计。而在多数行业支付机构中,支付业务往往并不直接产生效益,只有发卡量和交易量达到相当规模才可能实现盈亏平衡。以城市交通卡公司为例,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实现盈利。

  3.跨主体支付风险成为扩展瓶颈。在现行监管体制下,行业支付机构的扩张意愿和能力都受到抑制。一方面,行业支付机构面临市场饱和的困境,而且跨业服务网点的建设将使扩张付出更多的边际成本;另一方面,多数行业支付机构在芯片卡方面采用电子钱包技术自建支付体系,在加密强度和PSAM卡管理方面存在隐患,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使用带来的风险可能是失控的。

  4.互联网互通是优选路径。从全国角度看,自成一体的行业支付机构与外界的交流仍需要依赖银行体系。银行卡网络依托央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和商业银行账户系统,服务网点和自助终端遍布城乡。截至2013年末,银行卡累计发行42.14亿张,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商户763.47万户,联网POS机具1063.21万台,ATM52万台,有足够的空间容纳新的市场参与者。更重要的是,银行卡交易系统运行多年,不但技术可靠、标准统一,而且建立了一整套成熟的业务规则体系。通过金融系统现有成熟的支付清算网络实现不同地区、行业、主体之间结算的互联互通,是最优的路径。

  二、应用PBOC规范利于优势发挥

  与行业支付机构的合作既是一个相互博弈的过程,更是两个产业加深了解、潜移默化的过程。一方面要尊重彼此的核心利益和生存空间;另一方面要以信息交流和制度突破创造新的价值,相互学习、相互认同并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1+1>2”的联动增值效应。

  1.政策及战略优势。行业支付机构往往承担部分管理职能和社会责任,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而金融支付既是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战场,又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双方确立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在合作的方向选择上达成一致,也便于争取政策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以行业合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政策协调机制,以行部合作引领行业合作有序推进。

  2.专业分工优势。行业支付的本质仍然是支付,面对的是特定的客户群体、特别的支付场景、特有的监管制度。所以,行业支付机构要深刻认识支付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学习通用支付领域的知识、经验和风控技术;而金融机构也要在理解行业的基础上,梳理和引导特殊支付需求。PBOC3.0的应用,有利于在各种交易场景下形成非对称密钥负责基础支付、对称密钥负责行业应用的基本格局,发挥不同主体的分工优势。

  3.业务边界优势。行业支付机构的存在,人为地将“持卡人——商户——收单行——转接组织——发卡行——持卡人” 的完整交易闭环割裂为充值和支付两个循环,实质上是把银行卡支付边缘化为充值通道,部分损害了发卡银行对实际消费行为的监控能力和收益权。但由于行业支付机构一般依托于实体经济,单体规模有限,充值金额较低,沉淀资金流向、用途完全受控,客户终端支付行为边界基本确定,金融系统向其直接充值的业务风险要远远小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充值。

  4.产业平台优势。行业支付机构的行业资源体量巨大,商业银行侧重于利用这些资源打造本行的特色优势,将合作变为行业主导的阶段性营销活动。这种封闭运作对行业产生的新价值有限,本质上是行业支付机构利用行业内的利益转移维持生存,长期运营容易被边缘化;同时行业支付机构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导致各地形成封闭的利益格局,即使是同一行业内的不同主体之间也很难单纯通过软件改造实现互联互通。而银行卡联网通用的公共性可以把不同的行业支付机构串联起来,并在成熟的产业运行机制内完整、快速、准确地提炼行业需求,通过规定的议事程序将之转变为共同遵守的业务规则,与行业的合作成果可以迅速转化为所有成员机构所发行银联卡的通用功能,在此基础上,主办商业银行也可以自行与行业开展特色合作。

  三、应用策略

  如果能够清晰界定行业支付与通用支付的边界,在PBOC3.0框架内对行业支付账户执行限金额、限次数、限商户领域、限交易类型等监管,则有可能建立起新的合作局面。事实上,一些原本封闭的行业已经开始尝试在不同层面上应用PBOC3.0。如原铁道部制定了《铁路电子支付IC卡技术要求》,在支付层面主动接受央行业务监管。

  1.技术标准合作是基础。发挥金融标准在安全机制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优势,在推动行业基于PBOC3.0标准制定行业电子支付技术应用规范的基础上,积极争取行业标准向PBOC3.0靠拢。首先实现行业技术标准在硬件层面兼容PBOC3.0,并可以考虑利用成熟的金融密钥管理体系支持行业发展;其次在政策框架内有条件考虑允许行业采用金融密钥认证体系,在以行业密钥控制行业应用和优惠的前提下,面向银行卡开放支付应用;最后,行业标准升级改造所增加的成本需要更多的业务收入来覆盖,金袖机构可以在资金、技术、经营等方面予以支持。

  2.受理合作要先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首先支持行业支付机构作为大商户参与和分担行业内收单的具体工作,并有条件允许其在优势领域协助拓展和管理受理商户。实现收单市场合理布局,配合收单机构打造专业收单能力,鼓励细分市场差异化竞争。在此基础上,在政策允许以及就对等开放市场达成原则一致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在特定领域内阶段性先行向行业卡开放银行卡受理网络和实现行业发卡比照银行发卡进行管理。

  3.充值合作需可控。银行卡向行业卡充值一直是双方合作的重要领域。但目前的合作大多数停留在银行分支机构与行业区域机构层面,实现方式也比较原始。下一阶段,对明确愿意接受央行监管的行业支付机构,可以在行业微额、快速、脱机等特殊需求支付场景下,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考虑以限金额、限次数、限商户领域、限交易类型等方式让行业支付机构更多地承担终端消费行为管理责任,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充值或指定账户圉存的方式在行业支付领域贯彻金融风险防范要求和结算纪律,并可进一步开放银行卡便民服务网络,丰富充值通道。

  4.客户资源充分共享。行业支付机构的长处在于直接、持续地服务用户,这有可能帮助银行在产品体验和用户入口这两个领域打造独特的竞争力。一方面,对自我定位还不十分清晰的行业支付机构客户群体,要早介入,早影响,早规范,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其全面植入银行卡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挖掘用户的合理真实需要,对基本支付通道进行裁剪适配和二次开发,甚至可以与行业主导者形成产品联盟,开发适用专属需求的新产品,进而形成标准并共同推广应用;另一方面,行业支付机构可以在标准兼容的基础上有条件开放市场,按照一定商业模式实现不同层次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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