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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一案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微信公众号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19-10-17  浏览次数:450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东明县公安局成功查处了一起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要求注册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菏泽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的第一起违反《网络安全法》行政案件。

9月16日,菏泽市东明县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站因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落实不到位,大量注册用户未落实实名认证,网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网安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网站自上线运行以来,始终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要求注册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留存网络日志少于六个月。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网络科技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处六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处五千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下一步菏泽市公安局表示,将依据《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加大网络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2019年全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对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实名认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以及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修正案(九)》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网络安全运营者应该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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