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份,潘某因急需用钱,就开始通过DDoS攻击他人网站,打瘫之后向网站运营商发送电子邮件,威胁被攻击网站如果不支付比特币还会继续攻击。
其中河北某大宗商品交易公司在8月3日,花费7万余元两次购买比特币22个;安徽某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公司在8月8日,花费15万余元四次购买比特币40个;上述62个比特币最终都存入到了潘某的网络地址内。8月中旬,潘某以同样的方式向北京某云商收藏品公司勒索比特币40个没有成功。所有犯案最终获利23万余元。
在法院庭审中,将潘某犯案的供述供述、证人证言、敲诈邮件、比特币地址信息、转账记录、购买比特币记录、QQ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出示。但潘某就比特币为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以被勒索单位购买时的价格作为量刑依据。
不过法院以潘某在犯罪期间比特币仍为网络上可自由交易的虚拟货币,且价格短期内较为稳定为依据,依旧将被勒索公司购买比特币金额作为量刑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冻结潘某银行账户,将被勒索单位河北某大宗商品交易公司7.9万余元,安徽某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公司15.5万余元退还,剩余款项折抵罚金没收。
而且比特币在判刑后价格大幅上涨,法院在政策允许期间将潘某账户内的比特币及部分莱特币卖出,所获收益不仅将被勒索公司的全部损失弥补,还多出部分作为罚金没收。
虽然比特币是虚拟交易货币,不过还是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被纳入刑法保护的财物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被敲诈勒索的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时潘某未将所获比特币出售,但也依然可以将比特币的交易价格作为量刑标准。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而且如果将来被以比特币作为勒索赎金,也可以及时报警受到法律保护,挽回损失。(文章来源:黑白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