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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裁定:有权管辖用户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网络侵权纠纷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次数:667

管辖权异议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一起与管辖权争议有关的《民事裁定书》,就用户在OKEx交易平台的相关侵权纠纷,裁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有权管辖。


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为:


第一,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经营www.okcoin.com,该网站系数字货币浏览器,其上仅提供数字货币交易价格等信息查询服务,不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服务,与被上诉人诉称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存在本质区别。第二,www.okcoin.com系境外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如其官方网站公示的《服务条款》显示,用户访问和使用okcoin.com,系由OKBTechnologyCompanyLimited(一家香港公司)提供数字资产交易的服务,并由该公司收取服务费用,上诉人并非该网站的运营主体。第三,被上诉人诉称投资及侵权行为发生在www.okex.me/com。前述网站公示的《服务条款》及《隐私保护政策和声明》显示,用户通过点击“创建账户”按钮或访问该网站,由AuxCayesFintechCo.Ltd(—家注册在塞舌尔的公司)通过软件、API(应用程序界面)、技术、产品和功能为用户提供对交易平台的访问和使用。OKEx交易所的运营商与www.okcoin.com运营商OKBTechnologyCompanyLimited明显不是同一公司,而是不同法人主体。(即信息查询服务为境内主体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服务由境外主体提供)


而原告证明其境内外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理由为【网站的ICP备案登记主体】以及【IP物理地址】。


【裁定要点】


"王铃声称其在OKEx交易平台(www.okex.me/www.okex.com)的虚拟财产,受到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九被告侵占、控制。根据王铃声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通过www.okex.me网站下载OKEx交易平台手机客户端、电脑客户端软件,OKEx交易平台客户端软件的存放IP物理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电信,王铃声认为OKEx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杭州市。原审法院认为OKEx交易平台系由www.okcoin.cn网站发展而来的在境外注册的网站,而www.okcoin.cn网站的ICP备案登记主体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明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OKEx交易平台存在关联,以此确定杭州市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并无不当。"


【裁定原文】 案号:(2020)浙01民辖终387号


上诉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铃声,原审被告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凯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科互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徐明星、李广鹏、罗敏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9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


一、上诉人与被诉侵权的OKEx网站无任何关联,上诉人不享有比被上诉人更强的举证能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OKEx交易平台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而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OKEx交易平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的任何线索,从原告自身能掌握的证据材料看,亦仅能从OKEx交易平台客户端存放地址推断出平台服务器所在地址。”此种认定与事实不符,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1、上诉人与被诉侵权的OKEx网站无任何关联。第一,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经营www.okcoin.com,该网站系数字货币浏览器,其上仅提供数字货币交易价格等信息查询服务,不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服务,与被上诉人诉称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存在本质区别。第二,www.okcoin.com系境外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如其官方网站公示的《服务条款》显示,用户访问和使用okcoin.com,系由OKBTechnologyCompanyLimited(一家香港公司)提供数字资产交易的服务,并由该公司收取服务费用,上诉人并非该网站的运营主体。第三,被上诉人诉称投资及侵权行为发生在www.okex.me/com。前述网站公示的《服务条款》及《隐私保护政策和声明》显示,用户通过点击“创建账户”按钮或访问该网站,由AuxCayesFintechCo.Ltd(—家注册在塞舌尔的公司)通过软件、API(应用程序界面)、技术、产品和功能为用户提供对交易平台的访问和使用。OKEx交易所的运营商与www.okcoin.com运营商OKBTechnologyCompanyLimited明显不是同一公司,而是不同法人主体。第四,被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均为网络截图,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法证明。被上诉人自行绘制股权结构图并提供真伪不明的第三方报道,强行在上诉人与OKEx交易所之间建立关联,与客观事实相悖。2、上诉人不具备比被上诉人更强的举证能力,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前述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基本原则,同时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有管辖权,应由被上诉人就该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同时,本案不存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的特殊事由。一审法院误读了被上诉人相关证据,完全混淆了“数字货币浏览器”和“数字货币交易所”,以及“OKCoin交易所”和“OKEx交易所”的关系,从而错误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上诉人,并进一步采信被上诉人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然而,上诉人与OKEx交易所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关联,作为外部第三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OKEx交易所情况及IP所在地的举证能力相当,上诉人根本不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交易所存在关联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继而采信被上诉人瑕疵证据,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对举证能力的推定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错误。


二、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OKEx网站,而非OKEx客户端。被上诉人所举证据与本案完全不具有关联性。被上诉人本可以提供网站IP所在地,却专门选择提供OKEx客户端下载地址IP所在地,系误导一审法院,导致一审法院作出杭州系管辖权连接点的错误认定。1、被上诉人诉称侵权行为发生在OKEx网站而非客户端,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与本案无关联,无法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杭州。首先,被上诉人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成OKEx网页端而非客户端,上诉人目前举证证据仅涉及客户端的IP地址,没有涉及网站交易本身,证据链存在严重问题。客户端IP地址情况无法证明OKEx网页的计算机服务器所在地。其次,被上诉人查询IP地址的过程,系通过对网站软件下载部分点击右键“属性”,复制属性中显示的地址,在“IP/服务器地址查询-站长工具”查询相应的链接,以此查询显示IP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一方面,“IP/服务器地址查询-站长工具”并非权威IP查询网站,其结果不具有可靠性,不能作为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另一方面,即使查询结果客观,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应操作过程,仅能证明OKEx客户端软件的下载地址储存在杭州阿里云器上,却无法证明OKEx客户端本身的数据和虚拟货币都存放在杭州阿里云的服务器上,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显然无关联,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地情况。最后,就该问题,一审谈话程序中法官在要求被上诉人现场演示公证过程,并现场核对了公证书附带光盘所记载的整个公证过程后,亦当庭表示该证据无法证明OKEx网页IP地址情况,要求被上诉人另行提供证据。被上诉人亦自认无直接证据证明OKEx网页与杭州市有任何关联关系。2、被上诉人提供的查询工具亦可直接查询www.okex.me/com的IP所在地。被上诉人本有能力提供相关证据却故意不提供,依法应做不利于被上诉人的推定,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供“IP/服务器地址查询-站长工具”作为查询OKEx客户端IP所在地的工具,虽然上诉人并不认可前述网站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但发现即使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前述网站,亦可直接查询www.okex.me/com的IP所在地。查询结果根本不在中国大陆地区,更不在杭州。可见,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和查询方法,其完全可以提供被诉侵权网站www.okex.me/com的IP地址,不存在举证不能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无相应举证能力,实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本有能力提供相关证据,却“舍近求远”故意提供OKEx客户端下载地址通过“IP/服务器地址查询-站长工具”查询到的IP地址,系故意“创造”本案与杭州的管辖权连接点,相关主张不应采纳。被上诉人主张杭州系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却故意隐瞒OKEx网页IP所在地不在杭州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又未能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现行《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及第二条之规定,应作不利于被上诉人主张的推定,并由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本案不属于相关规定中互联网侵权案件的范围,各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均不在杭州,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1、本案系新类型侵权案件,不属于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法[2017]245号)第2条第2款,互联网法院仅管辖特定类型的互联网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及各被告冻结了其虚拟币交易账户中的数字货币,属于新类型侵权案件,不属于一审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类型。并且,互联网法院集中在线上审理特定类型的涉网络侵权案件,本是为了高效、便捷解决民事争议,但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疑难复杂,不适宜互联网法院受理并审理。2、杭州既非各被告住所地亦非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所在地。被上诉人诉称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方均在北京,由北京地区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民事诉讼就近管辖原则,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第一,本案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杭州,杭州地区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凯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科互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及徐明星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杭州,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在当地未实际开展业务,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杭州。杭州与本案无任何事实上的链接点,本案不应由杭州地区法院管辖。第二,被上诉人诉称的侵权行为实施主体指向的是上诉人和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该侵权行为发生在线上,该侵权行为一旦实施,侵权结果也随即发生,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重合,应当根据上诉人或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址确定管辖。进一步讲,即使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需另行确定,因虚拟货币并非我国法律承认的合法财产,在我国被禁止交易而只能在境外买卖,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案涉数字货币无法在境外交易,损害结果相应发生在境外,一审法院亦无管辖权。第三,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所称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为OKEx交易平台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技术等服务”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即使作为北京欧凯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孙公司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上诉人以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无任何事实依据,系故意人为“创设”连接点而选择管辖法院。第四,本案多位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方的住所地均在北京,由北京地区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9位被告中共计4位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且被上诉人诉称主要是上诉人和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以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地区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就近管辖原则,不仅便于多位被告应诉、也更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综上所述,杭州并非本案管辖权连接点,被上诉人系通过起诉与案件无关的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并选择性地提供部分证据、隐瞒客观事实的方法,挑选一审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王铃声称其在OKEx交易平台(www.okex.me/www.okex.com)的虚拟财产,受到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九被告侵占、控制。根据王铃声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通过www.okex.me网站下载OKEx交易平台手机客户端、电脑客户端软件,OKEx交易平台客户端软件的存放IP物理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电信,王铃声认为OKEx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杭州市。原审法院认为OKEx交易平台系由www.okcoin.cn网站发展而来的在境外注册的网站,而www.okcoin.cn网站的ICP备案登记主体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明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OKEx交易平台存在关联,以此确定杭州市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并无不当。同时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权符合对管辖异议程序审查阶段的规则。本院还注意到,被诉被告之一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王铃声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上述民事法律规定及集中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章源自:数据法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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