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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取公开数据的合理限度是什么?阿里巴巴诚信通200万企业数据案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21-02-25  浏览次数:883

编者按:2020年4月7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阿里巴巴公司诉码注公司案。本案中,原告针对内贸企业量身打造了基于大数据技术的“诚信通”电子商务会员服务,以企业诚信体系为内核,阿里巴巴的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在用户授权搜集各类信息,并通过阿里巴巴设计的模型、逻辑、方法、流程,对搜集到的各类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或分析处理结果的基础之上,该等信息数据库成为阿里巴巴核心资源。


被告码注公司系“企业名搜索”网站经营者,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获取原告平台数据建立自身数据库并用于商业开发和合作。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攫取了本该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数据”这一特殊客体,在数据的控制和分享之间,要考虑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案被告网站抓取原告网站数据后建立的自身网站甚至可以直接替代原告网站的部分功能,导致原告网站用户流失,损害了原告利益,并且并不能证明有利于市场效率和社会利益;被告将原告平台公布的商家数据直接用于其网站,也超过了合理限度,被告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下是阿里诉码注案全文 :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南京码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5049号


原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5852F。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码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业研发孵化综合楼818B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NDPD95E。


法定代表人:梁斌,总经理。


被告:梁斌,男,汉族,1979年4月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广告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与被告南京码注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码注公司)、梁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沈永强、程琳、被告梁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不正当方式获取并销毁已经获取的1688平台数据、停止向用户提供基于1688平台数据、停止向用户提供基于1688平台数据的搜索服务、停止使用1688平台数据开发产品等;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1688网站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合理支出3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1688平台及阿里巴巴诚信体系。1、1688平台及诚信通。1688平台创立于1999年,系由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和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经营和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批发平台。1688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首个B类用户超过1.2亿的平台;每天超过1200万客户往来,产生0.5亿次在线浏览。1688有1000万企业开通店铺,覆盖服装、家具、工业品等49个一级行业,1709个二级行业。


“诚信通”是原告阿里巴巴针对内贸企业量身打造的,以企业诚信体系为内核的电子商务会员服务。自2002年上线以来,“诚信通”通过多元化新营销矩阵为商家搭建营销通路、提升营销能力;通过B类商业基础设施,帮助商家进行“旺铺建设、商品力打造、店铺营销、B类特色交易、客户管理”等数字化生意的全链路升级;通过构建官方小二与商家的协同服务和培训体系,助力商家成长。


2、阿里巴巴企业诚信体系。阿里巴巴企业诚信体系是阿里巴巴集团电子商务领域推动建设的提升全球中小企业信用价值的服务体系,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阿里巴巴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间协同效率,降低企业获取订单、融资成本。


阿里巴巴的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在用户授权搜集各类信息,并通过阿里巴巴设计的模型、逻辑、方法、流程,对搜集到的各类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或分析处理结果的基础之上,该等信息数据库成为阿里巴巴核心资源。基于用户授权及阿里巴巴的数据加工和分析,阿里巴巴向公众公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工商注册信息、企业黄页、企业信用档案、交易信用记录、保障服务、卖家服务能力等。正是由于阿里巴巴能够采集并公开商户的各类数据,吸引了更多的企业和消费者到阿里巴巴平台寻求商业机会。基于该等信息数据库,阿里巴巴开发了各类服务产品,给阿里巴巴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


二、二被告未经阿里巴巴同意,擅自获取阿里巴巴平台数据并用于商业开发,侵犯阿里巴巴权益。


被告码注公司系“企业名搜索”(××)网站经营者,被告梁斌为码注公司股东及执行董事,系码注公司实际控制人。二被告未经阿里巴巴同意,擅自获取阿里巴巴平台数据,包括1688店铺、主营产品、商品数量、联系人、联系地址、诚信通开通年限、信用等级等数据,并据此建立自身数据库。被告“企业名搜索”网站通过直接查询和API接口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数据查询服务,查询信息包括从阿里巴巴平台获取的信息以及基于该等信息计算的活性值等。同时,被告利用非法获取的上述数据进行商业开发。被告梁斌通过其微博“梁斌penny”大肆宣传其爬取1688数据,宣称其集合了1688平台2**多万家企业数据,并对“企业名搜索”服务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寻求商业合作。


三、二被告非法获取1688平台数据并用于行业开发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二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任何企图不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而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他人创造的有利条件都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原告通过多年经营积累,经用户授权,耗费巨大人力、物力搜集企业信息建立数据库,并推出阿里巴巴企业诚信体系,对企业进行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评估,为企业交易提供了可信数据,降低了企业识别适当交易对象的成本,极大提升了市场交易效率,也给阿里巴巴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被告未经原告及用户授权、许可,擅自获取了原告1688平台数据,建立自身数据库,将原告多年经营积累的数据成果据为己有,并据此获取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行为;同时,被告将上述数据用于商业开发,攫取了本该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也应当由被告承担。


码注公司、梁斌共同辩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1688数据在被告的服务数据中占比很低,仅占5%。被告网站服务形式是为各行各业提供企业信息聚合服务,与1688提供的服务差距很大。被告网站无需注册账号,没有收费用户,没有认证能力,无法收取认证费用,商贸和工厂企业不会在被告网站上销售货物。故被告与1688网站无法构成竞争关系。其次,被告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被告网站仅使用1688公开数据作为展示,并未基于这些数据进行企业活性值的商业开发。同时,被告在收到传票后不久便关闭了网站,并发表了致歉声明。最后,原告将梁斌作为被告之一并承担法律责任是不恰当的。梁斌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推广宣传是职务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提交的证据:1.qymss搜索服务中出现1688结果占比表、网站主页、搜索女装等关键词的结果,原告经质证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系被告自行录制,无法确认真实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占比表系被告自行制作,目前网站已关闭,无法核实具体比例,且不影响本案定性,故本院不予认定。其余视频虽系被告自行录制,但无证据表明视频存在虚假情况,故本院予以认定。2.与子柳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经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但认可庭前被告已关闭涉案网站。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核实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的身份,但可以认为,被告已关闭涉案网站。3.计算企业活性值的源代码,原告经质证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硬盘无法打开。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活性值的具体算法不影响本案定性,故本院不予认定。4.涉案网站排名及原、被告双方竞争力和产品类型对比一览表,原告经质证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网站排名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一览表为被告自行制作,故本院均不予认定。5.有关阿里爬虫的微博截图,原告经质证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6.声明,原告经质证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依法认定,与声明无关,故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7日,运营面向企业间贸易的在线信息发布及交易平台,包含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所涉域名为Alibaba.com.cn、alibaba.cn、1688.com)及客户端。1688网站以批发和采购业务为核心,目前已有1000万企业开通公司店铺,覆盖众多行业。


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9日,是阿里巴巴诚信体系服务的提供者,其与用户签署《阿里巴巴诚信体系服务协议》、《芝麻信用企业征信服务协议》等合同后,向企业提供商业数据服务、商业档案服务、芝麻分服务、诚信等级服务等一系列诚信体系服务。商业数据服务是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对用户数据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及对外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商业档案服务是阿里巴巴向用户提供的,设定特别的档案模板,用以记录用户提供的或根据前述服务协议之授权而向其他机构或个人采集的各项客观记录信息,并适当归类、整理、加工,用以体现用户在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在各平台所展现的综合记录。芝麻分服务是指芝麻信用提供的对用户的信用评分。诚信等级服务是阿里巴巴利用网络技术等优势,将芝麻分按一定维度分割为不同的等级的服务。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提供“诚信通”是阿里巴巴自2002年电子商务会员服务,专为中国内贸企业量身打造。向付费商家提供旺铺建设、客户管理、店铺营销等服务。


两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发布法律声明,称“除非阿里巴巴中国站另行声明,阿里巴巴中国站内的所有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的所有权均归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提供者及/或关联公司所有。未经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提供者及/或其关联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机器人、蜘蛛等程序或设备监视、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等方式擅自使用阿里巴巴中国站内的任何内容”。


被告码注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等。被告梁斌为域名“××”的持有者,注册日期为2019年3月8日。ICP备案信息显示“××”网站主办单位为码注公司,网站负责人为梁斌,审核通过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


2019年7月18日,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就公证事实出具(2019)厦鹭证内字第51687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被控侵权的“企业名搜索”网站(××)首页显示“企业名搜索:用AI做企业画像索引4000万家企业”,计划“通过大约50TB的互联网海量数据,通过多层神经网络,从原始特征直接计算公司的活跃性指标,作为企业画像的第一步,帮助营销人员过滤活性低的企业,提高效率”,通过企业广告投放数据、征信数据等等刻画企业的营销、征信、司法等多个企业画像。网页底部显示“API说明”,返回值包括公司名称、活性值、数据更新时间、公司法人、电话号码、经营范围、公司地址、统一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创建时间、资本数值表示、公司公众号二维码、信用等级、1688店铺地址、公司类型、主营产品、商品数量、供应等级、交易勋章、联系人、联系地址、公司标签、基本信息、联系电话、诚信通开通年限。


2019年7月22日,阿里巴巴公告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就公证事实出具(2019)厦鹭证内字第52847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涉案“企业名查询”网站显示的“联系地址”“诚信通”“联系人”、“联系电话1”、“联系电话2”、“商品总量”、“所属地区”、“公司标签”、“主营产品”、“基本信息”来自于1688网站。


2019年7月22日、2019年7月23日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3次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就公证事实出具了(2019)厦鹭证内字第52715、52720、52875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记载了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分别以“女装”“男装”“配饰”“鞋靴”“家纺”“数码”“纺织皮革”为关键词在1688平台上搜索供应商。后在所得结果中随机抽取了60家企业,通过“企业名查询”网站进行搜索,查看搜索结果页面的后台数据包。“企业名查询”网搜索结果显示企业基本信息、活性值、1688店铺链接等内容。将搜索结果与1688网站显示信息进行比对,上述60家企业在“企业名查询”网搜索结果页面显示的“联系地址”“诚信通”“联系人”“联系电话1”“联系电话2”“商品总量”“所属地区”“公司标签”“主营产品”“基本信息”来自于1688网站。


2019年7月18日,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就公证事实出具(2019)厦鹭证内字第51680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了被告梁斌使用昵称为“梁斌penny”的账号于2019年5月至6月左右发布的部分微博内容及评论。微博内容显示梁斌通过微博发布“企业名查询”网站的搭建进程,称网站集合1688网站企业数据,并多次对网站进行了宣传。


2019年8月26日,码注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账号“南京码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微博称“我们的产品初衷是帮助用户辨识活跃企业和皮包公司,我们以企业在互联网留下的足迹作为特征,通过人工智能算法计算的可以相互比较的活跃性。为了作证我们的活跃性,我们引用了1688和阿里诚信的公开数据,虽然进行了引流,也没有任何盈利。但还是给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和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竞争伤害,即日起我们去掉了全部1688和阿里诚信的公开数据,并表示深刻检讨”。


经原告核实,涉案“企业名查询”网已关闭。另查明,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焦点1.原告主张被告码注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获取阿里巴巴平台数据并用于商业开发的行为及被告梁斌对上述商业开发产品进行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评判如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首先要求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本案中被控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为被告使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原告网站公开显示的用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诚信通使用年限”等信息并直接在其运营的网站页面显示。上述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规定的行为类型,故本案可以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被告码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因被告码注公司的竞争行为受到损害;2.被告码注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1.二原告是否因码注公司的行为而受到损害。首先,原、被告提供服务的相关公众存在交叉。在本案的经营活动中,原、被告均起到了信息传递管道的作用,所提供的服务均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1688网站将经授权的企业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公之于众,网站用户通过浏览网站,选择交易对象。与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有所不同的是1688网站上述行为赋予用户选择的权利即用户可以选择通过1688网站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与卖家进行磋商。1688网站将原本散落于各地域、各行业、传播半径十分有限的企业信息集中于互联网,使企业信息更加快速、全面、广泛地传递到需要的人手中。码注公司同样将企业信息集中于其运营的“企业名搜索”网。网站用户可通过关键词、企业名等方式搜索,获得某行业的企业信息或某一特定企业信息。获得上述信息的用户可选择点击网站提供的1688店铺链接进入1688网站进行交易,亦可以直接根据页面显示的企业信息与企业取得联系。其次,被告码注公司将1688网站公开显示的企业信息使用于“企业名查询”网的行为,会导致1688网站用户的流失,损害原告的利益。对于作为信息传递管道的1688网站,拥有的企业用户越多,收集的企业信息越全面,网站吸引的访问量就更高。经过近20年的经营,上千万的企业用户在1688网站开设店铺,1688网站因此积累了大量的企业数据,这些数据已经成为1688网站的竞争优势,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被告码注公司将1688网站显示的企业信息用于自己经营的网站之上,可以替代1688网站的部分功能,这样的替代关系则会导致1688网站用户的流失。原告作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保障网站访问量,为在其网站开设店铺的企业提供更多交易机会是网站得以运营的基础,故码注公司的行为导致1688网站用户流失,从而损害1688网站的利益。


2.关于码注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经营者能够在公平的环境和条件下开展竞争,从而使竞争机制的功能得到有效、充分的发挥。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优胜劣汰是市场的基本规则,竞争就意味着终有一方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害。所以市场主体的利益在竞争中受到损害并不意味着必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只有市场主体的利益损失产生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时,方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故本案需要对被告所实施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进行评价。


本案涉及“数据”这一特殊客体。数据的充分流通是互联网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随着技术的发展,“数据”的价值极具增加并成为市场竞争重要的资源,以数据为核心的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数据”同时具有公共性特征,信息的流动和共享有利于提高社会利益。所以在对数据的控制与分享之间,还需要考虑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判断本案被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时,需要通过竞争行为对市场效率、社会利益、行业竞争秩序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码注公司之行为是否有利于市场效率及社会利益。码注公司称其系采用百度搜索结果来进行计算企业活性值,没有采用1688的数据。企业活性值是码注公司对其收录企业所作的评分,首先,码注公司是否具有客观公正评价千万家企业的能力暂且值得探讨;其次,码注公司试图通过对互联网数据进行加工、处理,赋予企业相对客观的“活性值”评价。乐观地讲,被赋予积极评价的企业,企业信息的广泛传播可以增加交易机会,有利于鼓励企业积累信誉,形成良性循环。无论码注公司是否能实现其构想,其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初衷值得赞赏,但就目前来看,由于缺乏市场的检验,尚无法得出码注公司作出的活性值有利于市场效率及社会利益的结论。


关于码注公司抓取和使用数据的行为是否在合理限度之内。原告为收集数据投入了大量资源且为原告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二原告通过网站做出了法律声明,禁止未经许可使用爬虫软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故涉案数据虽已经公开,但并非可以任意获取、使用的开放数据,码注公司不可以毫无节制地抓取、使用涉案数据,应当本着善良、诚信的原则,在必要限度内使用涉案数据。码注公司计算企业活性值可以参考1688平台公开的数据,但其将1688平台的公布的商家数据直接用于其网站,甚至可以直接替代1688平台的部分功能,显然超过合理限度。


综上,被告码注公司码注公司的行为损害了阿里巴巴广告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的利益,且其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码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斌获取平台数据及在微博对“企业名查询”网进行宣传的行为,与码注公司构成共同违法行为。结合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梁斌个人微博及被告梁斌的当庭陈述可知,被告梁斌为码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明知码注公司实施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未采取措施,反而大量获取涉案数据并通过微博宣传、推广“企业名查询”网,主观上与码注公司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本院认为被告梁斌与码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焦点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码注公司、梁斌擅自抓取数据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阿里巴巴广告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二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码注公司、梁斌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企业名查询”网站经营时长为3个月且提供免费服务;2、被告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即完全关闭网站;3、被告自称抓取原告网站200万家企业数据;4、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万元。据此,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码注公司、梁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原告诉请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码注公司、梁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极大影响,故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涉案网站已关闭,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停止,故无需再判决被告码注公司、梁斌停止侵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码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0元,由原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南京码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斌负担8040元。原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南京码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斌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靳幸佳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人民陪审员 梁志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营

(文章来源:数据法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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