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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专家召开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聚焦APP个人信息收集、数据跨境、人脸识别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21-04-06  浏览次数:661

跨境数据如何实现安全流动?人脸识别时代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使用App能收集哪些个人信息?2021年3月22日至23日,在中英个人信息保护法研讨会上,中英专家共聚一堂,就个人信息保护热点问题交流研讨。


个人信息权是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一项重要人格权益。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指出,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特点体现在:扩张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广义理解,赋予个人信息主体提出异议、更正和删除的权利,针对信息共享行为作出明确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确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并存时应当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的规则。


在2021年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郭卫民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李恩正介绍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各方面考量。“民法典已搭建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规定可以更为具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个人信息的类别决定法律责任的认定,对于敏感信息的列举要考虑社会文化因素,并保留开放性以适应社会观念的发展。薛军建议,将敏感信息的认定规则置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总则部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五十一条之后增加规定“守门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义务。


针对使用App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治局副局长尤雪云解读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认为以上规定细化了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强调收集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应当以应用软件的基本功能为准。此外,近期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等39类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以满足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监管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的需求。


英方专家更为关注数据跨境流动安全问题。杜伦大学法学院中国法讲席教授陈磊指出,全球高度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欧盟2018年实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2020年发布数字市场法(草案)与数字服务法(草案),英国2018年通过数据保护法(DPA 2018),中国出台网络安全法以及发布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陈磊建议,在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需要细化数据安全规定,相关部门开设非敏感信息跨境传输的试点,重视双边投资协定,提出定制化的解决方案。萨塞克斯大学法学院教授Sirko Harder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比,建议细化因地域变化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


如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引发中英专家热议。伦敦国王学院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Jonathon Watson认为,应当更加关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消费者保护三者之间的融合,要针对不同国家技术发展实际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在鼓励技术的发展的同时满足消费者的利益和需求。


针对人脸识别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指出,人脸识别算法可能造成对特定群体的歧视,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完善人脸识别的技术准入审查机制,落实有效的知情同意原则,严格限制“概括同意”的应用场景,引入“动态知情同意”模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锐表示,在用法律规制以人脸识别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发展时,可从“人的根本利益原则”和“责任原则”两个方面考量,注重问题产生的社会背景,关注社会的长远利益和困难群众的利益。


与会专家还围绕个人信息的分类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实践、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等议题进行了研讨。(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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