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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行为监测纠纷案例:企业利用软件监控员工电脑属于自我管理行为,不侵犯员工隐私权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22-02-28  浏览次数:1307

修某、海阳市融昌塑编包装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鲁06民终7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修某,女,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融昌塑编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工业园香港街。

上诉人修某因与被上诉人海阳市融昌塑编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昌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7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修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融昌公司未经上诉人修某同意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对上诉人修某使用手机上面的微信、QQ等聊天信息自动进行数据下载、保存的行为违法,侵犯隐私权;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融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上诉人修某道歉,并赔偿上诉人修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融昌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融昌公司私自在上诉人修某使用的电脑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并用该软件自动下载上诉人微信、QQ聊天信息的行为违法,侵犯上诉人修某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是被上诉人融昌公司的员工,2016年5月10日,上诉人入职被上诉人融昌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作。上诉人入职后,被上诉人融昌公司未经上诉人同意,私自在其使用的电脑上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该软件安装后便会自动下载上诉人的微信、QQ等聊天信息,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借此来监控上诉人的日常工作。上诉人在就职期间,被上诉人融昌公司没有告知其所使用的电脑已经统一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并且会对上诉人的日常聊天记录进行监控这一事实。微信、QQ等聊天信息属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属于公民的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利用该软件自动下载上诉人修某微信、QQ聊天信息的行为违法,侵犯了上诉人修某的隐私。


2.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在其所有的办公电脑上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属于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是事实上的认定错误。被上诉人融昌公司没有告知上诉人电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并不知道被上诉人融昌公司私自在其使用的电脑上安装监控软件,也不清楚自己的日常聊天信息会因该软件而被自动保存下来。被上诉人融昌公司未经上诉人同意,私自安装监控软件并利用该软件自动保存上诉人微信、QQ聊天信息的行为违法,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应予以赔偿。

被上诉人融昌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修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融昌公司在修某使用的电脑上私自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并且监控微信、QQ的行为侵犯隐私;2.判令融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修某道歉,并赔偿修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3.判令融昌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修某原系融昌公司的职工,2016年5月10日入职,在融昌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8月份因个人原因辞职。修某在职期间使用的办公电脑的所有权归融昌公司所有,融昌公司对修某在职期间使用的办公电脑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超级眼电脑监控能对修某在融昌公司办公期间使用的电脑QQ、微信聊天信息予以记录保存在服务器主机上。2018年5月24日,融昌公司作为申请人以修某为被申请人申请至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修某赔偿损失及违约金60万元。2018年5月29日,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上述申请予以立案,案号为海劳人仲案字〔2018〕第246号。2018年9月9日,融昌公司向山东省海阳市公证处申请要求对修某在职期间在公司电脑监控软件中保存下来的修某上班时间使用办公电脑的聊天记录等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山东省海阳市公证处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鲁海阳证民字第831号公证书。融昌公司将(2018)鲁海阳证民字第831号公证书作为证据向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提交。

本案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融昌公司在其所有的电脑上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是否属于合法行为。修某主张融昌公司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的目的就在于监控修某的电脑,监控修某的日常工作(包括微信、QQ等),并对修某的电脑内聊天记录及收发文件进行实时监控、储存,融昌公司利用这个软件窥探了修某的聊天秘密,给修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融昌公司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属于违法行为。融昌公司主张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的目的是为了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司每台电脑中安装的公司管理软件,修某使用的电脑是公司的电脑,公司给员工提供的电脑是为了公司业务需要,修某在工作期间用QQ、微信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交往的记录都会留下记录保存在公司的主机中,其他员工使用公司的电脑与修一样,也会留下记录,不存在针对修某个人问题,修某对此是知晓的。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修某在工作期间应该忠于职守,使用办公电脑完成其应该承担的工作,融昌公司在其所有的办公电脑上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属于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2.融昌公司对修某在职期间在融昌公司安装的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中保存下来的修某上班时间使用办公电脑的微信、QQ聊天记录等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在海劳人仲案字〔2018〕第246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属于公开披露。修某主张其QQ、微信需要密码才能登录查看所有聊天记录和文件,融昌公司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就是一种披露,在仲裁时融昌公司并未以涉及隐私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不公开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出具不公开审理的相关文件,庭审时是公开方式审理的,现场有修某本人及其丈夫,属于公开审理,但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是属于不公开审理,融昌公司向仲裁委披露修某的信息后对修某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且修某当时有孕在身六个多月,修某知道上述事实后根本不敢再使用自己的QQ和微信与朋友家人进行聊天。融昌公司主张因工作原因修某主动提出辞职后,融昌公司在整理材料中发现修某有利用工作之便为其他公司进行代理销售业务,违反了修某、融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融昌公司于是向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现仲裁正在审理中,修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融昌公司委托山东省海阳市公证处对修某使用办公电脑保存在公司主机上的QQ、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下载、证据保全,并提交仲裁委属于依法举证行为,融昌公司没有向案外人提供,不存在违法、侵犯修某隐私的情况,也不存在修某所说的向其他人泄露秘密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融昌公司委托山东省海阳市公证处对修某使用办公电脑保存在公司主机上的QQ、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下载、证据保全,并作为证据提交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依法举证行为,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公开。

3.修某在融昌公司就职期间,融昌公司是否将其制定的电脑使用管理规定对修某进行了告知。融昌公司主张将其制定的电脑使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一项第八条已注明在电脑中安装了超级眼监控软件,并于2008年张贴在办公室的公告栏,按照程序对修某已经告知过,对此没有证据提供。修某主张在融昌公司就职期间,对融昌公司制定的电脑使用管理规定不知情,不知道其使用的电脑安装超级眼监控软件对其私人QQ、微信社交软件进行监控,融昌公司没有为修某提供融昌公司所有的任何QQ和微信号,因此修某在使用私人QQ和微信时,有办理私人事件是很正常的,不违法不违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融昌公司应对将其制定的电脑使用管理规定对修某进行了告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融昌公司无证据提供,一审法院认定融昌公司没有将其制定的电脑使用管理规定对修某进行告知。

一审法院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从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来看,侵害隐私权必须具备主观上具有过错、实施了不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修某在工作期间应该忠于职守,修某使用融昌公司提供的办公电脑应用于融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修某不应用于除工作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其办公电脑内的使用空间对于融昌公司来说是公开的,不构成秘密,融昌公司在其所有的办公电脑上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属于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融昌公司委托山东省海阳市公证处对修某使用办公电脑保存在公司主机上的QQ、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下载、证据保全,并作为证据提交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依法举证行为,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公开。融昌公司虽然没有将其制定的电脑使用管理规定对修某进行告知,但不属于不法行为。综上所述,融昌公司在其所有的电脑上安装超级眼监控属于合法行为,融昌公司委托山东省海阳市公证处对修某使用办公电脑保存在公司主机上的QQ、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下载、证据保全,并作为证据提交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依法举证行为,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公开,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够成侵犯修某的隐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修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修某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在办公电脑上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对上诉人修某的微信、QQ等聊天信息自动进行数据下载、保存的行为是否侵犯上诉人修某的隐私权。

被上诉人融昌公司为了企业经营、管理、办理业务等工作需要,在该公司所有办公电脑上安装了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当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使用电脑用QQ、微信与客户联系业务时的记录都会保存于公司的服务器主机中。上诉人修某曾就职于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并且其使用的公司电脑中也安装了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工作时使用QQ、微信的记录也会留存于公司服务器主机中。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在办公用电脑中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是为了便于工作,是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其目的是正当的,并不具有窥探员工个人隐私的主观故意,因此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在办公用电脑中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上诉人修某在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将办公电脑用于本公司工作,而非用于除工作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被上诉人融昌公司与上诉人修某产生劳动争议,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委托公证处对上诉人修某使用办公电脑保存在公司服务器主机上的QQ、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下载、证据保全,并作为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并非向不特定的人员公开,属于依法举证行为。故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在办公用电脑上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以及下载、保存上诉人修某使用办公电脑时的微信、QQ聊天信息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犯上诉人修某的隐私权。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融昌公司未经其同意在电脑上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对其微信、QQ等聊天信息进行下载、保存的行为违法,侵犯其隐私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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