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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规定: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消费者金融信息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微信公众号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次数:376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减轻或免除金融机构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规定金融消费者承担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三)排除或限制金融消费者依法对其金融信息进行查询、删除、修改的权利;

(四)排除或限制金融消费者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五)其他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前款“广告、资料或者说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及相关事务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宣传或者推广等。

《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

(四)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

(五)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消费者同意其将金融信息用于对外提供作为与金融消费者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预先同意的除外。

金融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金融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金融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

文章来源:新华网,转载请标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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