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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关于电子商务保护的总统行政令(全文)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20-03-11  浏览次数:642

2020年1月31日,美国白宫新闻秘书办公室公布特朗普总统行政令,确保美国消费者、企业、政府供应链、知识产权持有人在开展电子商务时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以下是该行政令的全文,供参考。


第一节 政策


电子商务(包括快递承运或国际邮件包裹)正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向美国输入禁运品,并且一些外国出口商和美国进口商共同逃避本应承担的关税和相关税费。


美国政府应承担起保护美国消费者、知识产权持有人、企业和工人的责任,免受假冒伪劣产品、毒品以及其他禁运品的伤害。美国政府还应打击那些想要逃避关税和相关税费的行为。


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应负责对那些实质性违反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进口商品的人(不管是蓄意还是严重过失)做出判决。


美国政府应按照1986年2月18日颁布的12549号行政令,通过制裁当前负有责任的责任人,保护美国公众的利益,确保美国联邦项目的完整性。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那些藐视美国关税法以及没有承担相应责任的人进行阻止。为实现上述目标,美国政府应考虑所有合适的措施,确保那些被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阻止的人排除在向美国进口商品的名单之外。


美国政府应确保,快件货物经营者、承运人、枢纽设施、国际邮件、报关行及其他实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应对那些被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阻止的人的进口提供便利。


美国政府应确保,包含禁运品的包裹应最大程度地被阻挡在美国之外,即便被进口到美国,相关方应受到美国法律的约束。


第二节 进口商获得记录编号的标准,包括阻挡贸易违法者


(1)美国国土安全部应发布一项公告,对那些想要获得记录编号的进口商提出具体的标准。


(2)如果责任人因没有承担应尽的责任而被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阻止,那么在被阻止的期间内,此人将不具备获得记录编号的资质。


第三节 快件货物经营者、承运人、枢纽设施、受许可的报关行的责任


(1)根据适用法律,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应采取措施,确保在公布被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阻止的人员名单之后的60天内,快件货物经营者、承运人、枢纽设施、受许可的报关行根据本行政令第二节中关于获取记录编号的标准,对那些它们知道或有理由认为没有获取记录编号资质的人,想要通过更换名字或地址重新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及时通知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2)根据适用法律,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应考虑适当措施,确保快件货物经营者、承运人、枢纽设施、受许可的报关行停止为那些没有获得记录编号的人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便利。为此,根据上述标准,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限制快件货物经营者、承运人、枢纽设施、受许可的报关行参与任何受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信任的交易项目;采取与快件货物经营者、承运人、枢纽设施、受许可的报关行经营特权有关的适当措施;暂停或撤销报关行的牌照。


第四节 通过国际邮政网络寄到美国的货物


(1)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PS)应与美国国务院共同合作,把本行政令第一节中的内容以及其他关键条款通知到国际邮政网络。美国邮政服务公司应尽一切努力,在签署国际合同时,将本行政令第二节中的内容纳入其中。


(2)在本行政令生效后的90天内,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在与美国邮政服务公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应向美国总统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美国联邦政府可以采取的适当措施,如阻止那些由没有获得本行政令第二节中的记录编号资质的人通过国际邮政网络向美国进口货物。


第五节 不合规的国际邮件


(1)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在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基于相关因素,制定“国际邮件非合规评判标准”,并打出总体合规分值。该分值应考虑假冒伪劣产品、毒品以及其他禁运品的贩卖率,国际邮件在降低此类贩卖率中的作用等因素。国土安全部应每季度更新总体合规分值并确定一个必须达到的最低合规分值,如果没有达到该最低合规分值,则被视为不合规。


(2)如果连续两个季度被视为不合规的国际邮件,美国国土安全部则需要对该进口国际邮件进行重点检查。


(3)根据适用法律,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在与美国邮政服务公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以要求那些连续六个季度被视为不合规的国际邮件提供额外信息。如果连续六个季度被视为不合规且没有及时提供额外信息,那么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可以根据适用法律及相关国际协定,阻止这些国际邮件的进口。在此过程中,美国邮政服务公司应予以协助。


(4)根据适用法律,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在与美国邮政服务公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采取保护措施,禁止连续八个季度被视为不合规的国际邮件的进口,即便提供了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需要的额外信息。在本行政令生效后的90天内,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在与美国邮政服务公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应向美国总统提交一份报告,分析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根据相关的授权可以采取的措施。


(5)在本行政令生效后的90天内,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应公布并定期更新如何实施本节规定的指南,包括如何判定国际邮件不合规以及由不合规转向合规的程序。


第六节 违规信息的披露;加强执法


(1)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以及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应定期公布有关侵犯知识产权、违禁药品和其他禁运品、错误的原产国、价值低估等案件的破获情况。


(2)在本行政令生效后的90天内,美国司法部长应确保将一定的资源向起诉办案倾斜,如增加美国司法部官员的数量,更好地满足进口执法的需求。


第七节 经费充足的报告


在本行政令生效后的210天内,美国国土安全部应与其他行政部门和机构协调配合,通过美国预算管理办公室向美国总统提交一份报告:


(1)分析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经费是否充足,可以覆盖美国联邦政府审核、检查、征收关税等的开支;


(2)根据适用法律,就经费的调整以覆盖美国联邦政府审核、检查、征收关税等的开支提供建议。


第八节 定义


本行政令中的以下术语:


(1)“报关行”(Customs broker):《美国法典》19.1641(a)(1)中的含义。


(2)“快件货物经营者、承运人或枢纽设施”(Express consignment operator,carrier, or hub facility):美国《联邦行政法典》19.128.1中的含义。


(3)“国际邮件”(International post):提供各种类型邮政服务的外国公共或私营实体,包括邮件和寄递服务。


(4)“禁运品”(Contraband):《美国法典》49.80302(a)中的含义,此外还指《1930年关税法》中禁止进口的货物或商品。


(5)“电子商务平台”(E-commerce platform):具有销售、购买、支付或运输等特征的网络平台,或那些不直接依附于网络平台的销售者通过网络向美国的消费者销售实体商品。


(6)“人”(Person):任何有组织的个体、公司、合伙关系、协会或法律实体。


第九节 一般条款


(1)本行政令不得损害或影响:


  (i)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或机构的权力;


  (ii)美国预算管理办公室行使与预算、管理或立法提案有关的职能。


(2)本行政令的实施应符合相关法律,并受到拨款的限制。


(3)本行政令并没有授予任何一方权利或利益(不管是实质上的或程序上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不得对美国的部门、机构、实体及其官员、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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