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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击疫情,不能冲击个人信息安全防线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20-03-12  浏览次数:582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蔓延,各个省份和地区的防控措施逐步升级。为了更好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国各地都对武汉返乡人员进行了信息登记,这些信息精确到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等。


然而,一些政府部门统计的信息本来是为了实时监控、掌握情况,而今,却变成了一张张公开被线上追杀的“通缉令”。


各地武汉返乡人员的名单开始在各种家人群、同学群中疯传,个人隐私信息一应俱全。个别被公开信息的人员还受到了陌生人电话、微信等方式的骚扰,其中也不乏信息不实现象。


一时间,武汉返乡人员信息遭泄露登上了热搜。疫情之下,暴露出人们对信息尽可能详尽公开的渴望,但同时,无底线地泄露个人信息则涉嫌侵犯个人隐私。那么,个人信息该如何公开,才能既阻击疫情又不侵犯个人隐私?


信息详细公开 利于精准防控疫情


毕竟,乘客的性别、年龄、返乡日期、活动区间这些内容,一方面有助于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及其发展情况的了解;另一方面也能提醒市民防范,利于疫情防控。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说,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疫情报告规定,“只发布什么病有多少例,这些最基本的信息,满足了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最低要求。”


但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时候,这些最基本的信息是不是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邓利强直言,答案是否定的。


邓利强表示,地方政府公布疫情信息首先必须发布应该发布的信息,就是传染病传播的基本信息;第二,如果不侵犯到个人隐私权,“在当前情形下,越详细越好,天花板是个人的隐私权。”


“我国多地已经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已经说明了此次事件的紧急性和严重性,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应当进行克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彭峰说。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吴志刚认为,地方政府发布疫情信息主要有两个考量:既要让社会大众知道危害性,让人民群众有自觉防范的意识,又要保障社会正常秩序。”


不过,究竟需要多大程度地公开?


“应对疫情和保护隐私,确实是硬币两面,处理好这对矛盾的关键,就在于信息公布要拿捏好分寸。”罗志华医生认为,公布确诊病例所在小区信息,在宏观上不仅利于做到精准防控,具体到小区个人,也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只要拿捏好信息公布的分寸,以及协调好相关配套措施,公布相关病例涉及小区及场所,在抗疫的特殊时期有其推广价值。他分析,过于抽象模糊不利于防疫,过于具体则不利于保护患者,将确诊病例的位置信息公布到小区这一级,在应对疫情和保护隐私两方面都得以兼顾。


信息过度泄露 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通过各地已发生和正在发生,歧视或者骚扰武汉归乡人员的事件可以看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不但未能有效服务公众利益,还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网络完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据央视报道,App专项治理工作组的专家说,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组织和机构,或者不是依法参与政府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不得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而收集使用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更不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私自传播上述信息,否则属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工作人员等泄露上述信息,还会构成加重情节。


同时,App专项治理工作组的专家表示,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背景和民众的恐慌情绪影响,肺炎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往往被视为高危人群,其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传播可能会引发一些骚扰、恐吓行为,甚至出现已被确诊的谣言等等,这可能会使得信息被公开人员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者引发歧视性待遇等,这些信息理应作为个人敏感信息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分析:现代社会,个人信息保护被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逐渐完善,现行的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相关的规定。他指出,在刑事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朱界平认为,基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式,对于个人信息的适度公开,能更好地保护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益,应优先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精准联防联控 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在战“疫”的重要阶段,不论是相关部门还是个人,都需要掌握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拿捏好分寸,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紧急通知,要求依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散播。


2月9日,中央网信办公开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对于有关组织对外披露疫情相关的信息时,如何平衡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保护呢?App专项治理工作组的专家认为,对于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等对外披露工作,仅公开返乡人员流动统计数据、确诊患者仅公开性别、确诊日期、发病症状等非个人信息,即可满足社会一般公众对疫情状况的知情权,而不应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对于确诊或疑似病例所在地区的公众,可公开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大致居住区域,满足此类公众对防控需求的知情权,不必要公开其具体的个人信息。


上海交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渊认为,我们必须在维护公民知情权、数据利用与社会整体性利益之间实现平衡。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型冠状病毒,我们必须把握好政府信息公开及数据开放的法律边界及“颗粒度”,即不得突破“三安全一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及社会稳定)”及“二秘密一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底线思维。


在这场战“疫”中,我们既要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更要守住个人信息保护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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