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2日,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对宿豫一健身中心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其收集会员个人信息时没有主动告知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没有按照规定采用加密等技术措施处置。
5月7日,宿豫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警告处罚并责令期限改正。
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脸信息:
问题一:人脸信息是否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根据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17)的附录B中规定,面部识别特征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第5.2.3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前要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包括默许同意或明示同意。收集个人一般信息时,可认为个人信息主体默许同意,如果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反对,要停止收集或删除个人信息;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要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所以,人脸信息作为个人敏感信息受到法律特殊的保护,当一些机构收集你的人脸信息时,必须经过你本人的明示同意,你也可以拒绝这种信息收集行为。
问题二: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脸信息?
1.减少自误操作等带来的安全隐患。比如智能摄像头将数据向云端上传时需要网络传输,这个过程可能会出现数据泄露。所以要及时关闭个人电脑上的智能摄像头。
2.在金融交易时涉及人脸信息采集的,应提前阅读用户人脸信息使用的方式,谨慎给予授权。
3.当人脸信息被非法采集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侵权诉讼。(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宿豫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