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21刑初198号显示,被告单位快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刷公司)在明知弘付(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弘付公司)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会员提供线上信用卡非法套现服务的情况下,仍通过向弘付公司支付0.335%通道费用,用以获得支付通道的使用权,从而代理弘付公司的快捷支付通道,并将该通道继续转接给下游机构,收取下游机构一定手续费,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杨毅作为快刷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管理、决策被告单位实施上述犯罪活动。经鉴定,下游机构套现总金额23亿余元,套现手续费784万余元。被告人杨毅于2018年9月18日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快刷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判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杨毅作为快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其行为亦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单位快刷公司和弘付公司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快刷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毅具有从犯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快刷公司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单位快刷公司、被告人杨毅均自愿接受处罚,被告单位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快刷公司及被告人杨毅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快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快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章来源:移动支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