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网站发货慢,男子花 10 元购买黑客攻击服务,最终获刑。
9 月 1 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去年底,经该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徐汇区检察院介绍,在一家酒业公司从事线上酒类销售工作的王某,经常在各类同行网站上购买红酒。其中,某家上海酒类公司的网站因发货慢,上了王某心中的 " 黑名单 "。再加上想在酒业圈子里炫耀的心理,王某便从 2018 年 2 月起,开始网络攻击这家公司旗下的网站。
在这过程中,王某加了一些黑客群。5 月 8 日,王某联系上了黑客群群主张某,准备对这些网站进行 DDOS 攻击。当时无业的张某搭建了一个专门用于进行 DDOS 攻击的平台,截至案发,张某一共靠这个平台得赃款数千元。
借助张某的平台和技术支持,王某充值了 10 元,使用 DDos 方式攻击目标网站旗下三个网站的 ip 地址,造成以上三个 IP 对应的网站无法正常使用 2 小时以上。经查,被害网站共有不重复注册用户 16 万余个,涉及不重复收货地址 6 万余个及相对应用户 4 万余个。
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受害网站用户数量较大,且被攻击后无法正常使用达 2 小时以上。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 " 后果严重 " 的标准:造成为 1 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 1 小时以上。所以,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王某和张某的行为。鉴于王某和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王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从轻予以处罚。
同时,王某起意对受害网站进行攻击,张某在明知王某意图的情况下提供攻击平台。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属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
检察官表示,两种认定虽然都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进行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但帮助的方式具有明显差别。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的是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的合法的技术支持行为,而本案中张某提供的 DDOS 攻击本身具有违法性,两人均是 DDOS 攻击的实行犯。因此,两名被告在经过预谋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文章来源:安全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