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下半年以来,孙某(上海宏路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苏某(北京亿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议合作开展锁屏拉起广告业务(通过在用户手机上植入带有木马程序的SDK,可控制手机在锁屏状态下自动在后台开启指定的APP广告),各自利用所在公司掌握的媒体流量资源、广告投放技术,实现流量变现。
双方口头约定前者分得获利的70%,后者分得获利的30%,由后者将获利款项汇入前者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后双方各自利用自身技术条件,共同进行研发调试。
期间,苏某指使韩某、刘某、赵某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参与研发调试带有木马程序的SDK,孙某指使马某某、麻某某(均另案处理)配合苏某提供优酷APP的接口以便于植入上述带有木马程序的SDK等相关技术对接工作。
在上述过程中,蔡某某(上海宏路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明知孙某与苏某合作开展锁屏拉起广告业务,仍提供改变域名指向、更改服务器配置等重要技术性工作,从而保证上述带有木马程序的SDK在优酷APP中的正常运行。
待调试成功后,锁屏拉起广告业务于2019年3月启动运行,用户在下载或更新优酷APP的同时被植入了带有木马程序SDK,该木马程序可以控制用户设备在锁屏状态下自动在后台开启指定APP,从而实现广告展示的目的。
截至案发,孙某、苏某、蔡某某等人非法控制包括绍兴越城被害人李某、陆某、陈某等人在内的手机合计5593700部。
苏某通过锁屏拉起业务从广告主处获取广告费用合计人民币330178元,其中孙某分得人民币合计231125元,苏某分得人民币合计99053元。
2019年11月13日,苏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被警察抓获;同月26日,孙某、蔡某某在上海市虹口区被警察抓获。案发后,孙某退赃人民币230000元,苏某退赃人民币10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二、苏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三、蔡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四、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的手机19部,电脑5台,笔记本电脑4台,电脑主机2台,U盘1个,硬盘5只,银行卡2张(暂存于绍兴市涉案物证保管中心),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人民币3320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文章来源:安全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