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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网约车泄露乘客个人信息最高罚1万元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20-12-04  浏览次数:586

网约车处于载客状态仍发布预约业务信息,提供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不一致的,乘客不仅可以拒付车费,网约车经营者还要被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管理系统。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年龄或延至65岁


深圳于1995年出台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作了修订。但随着网约车兴起后,迫切需要立法规范。《条例(草案)》明确出租车分为巡游车和网约车,并将座位标准由现行条例的“不超过四名乘客”提高至“七座以下”。无论是巡游车还是网约车,都须符合特区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气污染物须符合特区执行的排放标准。


《条例(草案)》打通了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通道,建立了统一驾驶员许可条件。驾驶员须无暴力、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方面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对于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借鉴广州、杭州等地做法,驾驶员的最高从业年龄由现行的60岁延长至65周岁。两类出租车驾驶员也有各自不同的服务规范。


网约车线下线上信息不符拟罚款


市民乘坐网约车,发现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不一致怎么办?针对网约车,《条例(草案)》作出了处罚规定。根据《条例(草案)》,未按照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显示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均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提出,经营者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网约车经营者未实行明码标价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向约车人披露各类待约车辆及数量、网约车计价规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约车人与其进行交易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无经营许可证最高或处10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巡游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经营权,车辆投入营运前应当办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车辆经营权期限。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要建立健全以乘客评价、安全营运和驾驶员记分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本文源自: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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