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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中院:买卖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产品的合同无效,判决收缴违法所得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次数:811

个人信息被泄露、频繁遭遇推销或诈骗电话,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的困扰。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起通过民事制裁非法商业行为促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判决对生产商、经销商买卖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产品所取得的财产予以收缴,警示和打击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交易行为,维护公民私人生活安宁和财产权益。


天津某科技公司研发一款名为探针盒子的电子产品,该电子产品用于收集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2017年12月,该科技公司与成都某实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成都某实业公司销售涉案产品,协议有效期1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履行了交货和付款义务。后成都某实业公司又分别与天津某科技公司及其上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因政府限制使用等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法律和司法问题不能正常在市场销售,成都某实业公司可要求对方回购相应产品并退还保证金。2019年,涉案产品被媒体曝光不仅可以收集用户手机号码,甚至可以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的情况:当用户手机无线局域网处于打开状态时,涉案产品能迅速识别出用户手机的MAC地址,经系统后台大数据匹配,就可以转换出用户的手机号码,继而拨打骚扰电话等。


曝光后,成都某实业公司以产品违法已停止销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回购未售出的276套产品、退还保证金并承担利息损失。审理期间,一中院对涉案产品的使用功能进行了充分调查,确认产品具有未经同意收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的功能,且该功能是产品的主要卖点。


法院认为,虽然手机MAC地址本身不能识别用户的身份,但与其他信息相结合,可以获取该手机用户的电话号码,因此,手机MAC地址属于法律规定的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信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收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该经自然人同意,而涉案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不经用户同意即收集其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因此应认定涉案产品为违法产品。双方当事人买卖非法获取不特定人个人信息的产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遂判决确认涉案合同均无效。同时,从产品的功能来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均应明知涉案产品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从双方在合同中特意约定因政府限制使用等政策原因导致产品不能正常销售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意识到产品可能会涉嫌违法,双方继续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实为对法律的试探和挑战。在这种行为被认定违法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通过诉讼得到司法保护的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成都某实业公司要求对方回购产品、退还保证金并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对天津某科技公司因出售涉案产品所取得的货款325680元、保证金50000元以及成都某实业公司购买的276套产品予以收缴。


“本案将买卖涉案产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且对双方因此取得的财产予以收缴,有力警示和打击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交易行为,有利于形成示范效应。”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季红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宗旨,不仅体现维护公民人格权益的基本立场,同时通过民事制裁的方式,对不法商家试图触碰灰色地带、打擦边球的违法行为进行有力回击,体现了司法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严惩态度。(本文源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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