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肖某诉某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民的举报信息具有私密性,不应为被举报人知悉,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购物平台在接到工商部门的调查函后,以协查的名义将举报订单的编号告知被举报人,属于泄露个人私密信息的行为。涉案的订单编号对应的交易记录包含举报人的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个人信息。被举报人可以通过上述信息了解并锁定举报对象。平台泄露举报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平台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肖某在某平台第三方店铺某化妆品专营店购买货物,后因订单超时未付款,被取消。肖某事后向工商部门举报某化妆品专营店销售的产品涉嫌欺诈。某化妆品专营店通过平台协查的通知得知自己被举报,多次联系肖某协商解决纠纷。肖某认为是某平台将自己的举报信息泄露给某化妆品专营店,遂向法院提起泄露隐私的侵权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被举报人与肖某系交易的参与方,在交易方发生纠纷后,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即便向交易对方披露其联系方式,亦系履行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合理义务,不构成对原告个人权利的侵犯。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此案中平台泄露的信息并非交易一方的联系方式,而是举报信息,该信息具有私密性,平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接受了二审的处理意见,最终与肖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肖某在二审期间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消费者的个人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在缔结交易时,就已被商家知悉。所以,订单号披露的上述信息,并不构成侵权,但协查通知所隐含的举报信息,却可以使被举报人通过订单号锁定举报人。故本案的实质是平台违反广告法泄露了举报信息。该案的意义在于提示电商平台在协查工商调查时,应注意履行广告法规定的相应义务,注意保护举报人的私密信息。我们希望通过个案规范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强化其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建立合法、必要、正当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业规则。(文章来源:数据法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