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查看详细details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奥航智讯 行业最新动态 查看详细
行业最新动态 会员企业动态 GDPR
弹窗广告成网络牛皮癣,政协委员提了一个建议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572

“好多弹窗广告关闭按钮太小了,点错了就直接开始下载。”在微博搜索,很容易找到吐槽弹窗广告的内容。针对弹窗广告诸多乱象,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拟提交提案《尽快修改广告法44条,彻底根治弹窗广告》。


周世虹表示,现行法律规定中,为弹窗广告发布者赋予了发布弹窗广告的权利,在形式上保证了或者给予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但实质上是给用户设置了义务,即必须自己手动关闭,否则就必须予以接受或者默认。


“这一规定客观上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导致用户无法绕开,无力规避,被迫接受。”他建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在规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发送,并设置开启按钮,由用户主动点击开启按钮浏览广告,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资料图


58%APP含有广告

但69.7%广告没有“关闭键”


“弹窗广告已经成了网络世界的牛皮癣,”周世虹说,只要你打开网页,弹窗广告就会接连不断地跳出来,并且难以关闭;有的点击关闭标志后仍然反复弹出,有的关闭标志十分隐蔽很难找到,有的设置虚假关闭按钮,诱导用户点击广告,一不小心就会跳转页面,形成霸屏;还有的根本就不设置关闭标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匡文波曾撰文梳理,弹窗广告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本为有针对性发送广告。但“不请自来”的弹窗广告逐渐发展为搭载软件安装、色情传播、木马诈骗等多种功能的界面。“可以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弹窗广告已经不局限于电脑,手机等移动网络终端也成为其肆虐之地。”


去年12月,上海市消保委发布的《APP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报告(2020)》显示,58%的APP含有广告,但69.7%的广告没有“关闭键”。吉林大学法学院的一篇论文分析,“弹窗广告”存在诸多乱象,包括:无法关闭,影响用户上网体验;内容不端,扭曲用户价值观念;大量虚假信息误导欺骗用户;存在恶意插件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等。


周世虹也表示,部分弹窗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使用非法手段搜索并分析网络用户的上网行为数据,量身定制弹窗广告,实行精准定位、精准推送,运用技术手段强迫用户接收或者点击弹窗,不仅扰民,而且还涉嫌盗用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


“弹窗广告因有市场需求,价格低廉,发送频率高,违法成本低等因素,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成为部分网站和不法分子的主要营利来源。”周世虹说。


钻了《广告法》的漏洞

剥夺用户自主选择权


弹窗广告为何问题泛滥?在周世虹看来,弹窗广告能够合法存在,并逐渐蔓延于网络,是钻了法律空子。


《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周世虹认为,《广告法》第44条的规定,形式上保证了或者给予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实质上是给用户设置了义务,即必须自己手动关闭,否则就必须予以接受或者默认。


“这一规定为弹窗广告发布者赋予了发布弹窗广告的权利,但却又同时给广大互联网用户设置了关闭弹窗广告的义务,客观上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导致用户无法绕开,无力规避,被迫接受。”他说。


他强调,尽管有前述法律规定,但部分弹窗广告的发布者并没有做到确保关闭标志“显著”,更没有做到“一键关闭”,甚至是故意设置陷阱,诱骗用户点击广告,严重影响广大网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直接侵犯了用户自由浏览网页的权利和网络私人空间。


他表示,虽然弹窗广告侵扰的是成千上万的网络消费者,由于绝大部分用户选择吐槽和抱怨,却没有依法维权。另外,监管力量投入不足,执法和处罚标准不明晰,网络技术发展更新快,监管成本高,也是导致弹窗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


让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针对前述问题,周世虹建议,立即修改广告法第44条,理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


他认为,可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在规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发送,并设置开启按钮,由用户主动点击开启按钮浏览广告,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同时,周世虹建议,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广告法63条和互联网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弹窗广告未设置显著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只能惩罚广告主,而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的主体却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


“对广告主处罚的上限仅为3万元,与其获利相比可以忽略不计,难以起到惩罚效果,必须提高罚款数额,并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他说。


此外,周世虹表示,应当加大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平台)的审查、审核责任。他表示,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者接入者的平台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体身份、资质、资格、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规范发布者行为。(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奥航智讯官方微信
联系我们 | CONTACT US
  •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周康路26号 周浦万达E栋1016室
  • 联系电话:021-51099961
  • 企业邮箱:contact@smart-alliance.com
  • W  E  B  :  www.smart-alliance.com
在线留言 | FEEDBACK
Copyright 2012-2024 SC Alliance,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4020833号-1        上海奥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