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车易美公司)开发、运营查博士APP,为不特定公众有偿提供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查询、车辆检测、汽车保修、二手车估价等服务。
余某诉称,2020年12月,其在与车辆意向购买人磋商过程中,得知对方用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所载的车架号,在查博士APP上付费查询了车辆的历史车况信息,并获得了详细记录车辆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的《历史车况报告》。
余某认为《历史车况报告》综合反映了其本人驾驶特征、维保行踪、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可间接识别余某身份,属于余某的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酷车易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有偿向他人提供上述信息,侵犯其个人信息及隐私。
余某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酷车易美公司
立即删除查博士APP中的车况信息
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酷车易美公司辩称不同意余某的诉讼请求,认为:
1.案涉车况报告信息未披露车主身份、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个人数据字段,亦未披露维修地点、具体进离店时间等可以反映自然人活动轨迹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
2.案涉信息不具备私密性,其形成的过程具有公开性,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
3.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二手车卖方的法定义务,将汽车维修保养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争 议 焦 点
1.酷车易美公司提供历史车况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余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2.酷车易美公司提供历史车况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余某的隐私权?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现已生效。
裁 判 理 由
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能否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
从信息内容看
案涉历史车况信息的内容未出现身份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能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其中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也未显示车辆维修保养机构的位置信息和维修保养的具体年月日,不能以此识别出自然人的行踪轨迹。
从信息特征看
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仅能反映所查车辆的使用情况,其内容既不涉及具体个人,也不用于评价具体个人的行为或状态,无法关联到车辆所有人等特定自然人。
从信息来源看
根据日常车辆使用经验,产生车况信息的主体除车主外,亦可能为亲友、维修人员、保险人员等,无法通过车况信息精准识别到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为余某本人。
从信息重新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成本看
将车况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所需的技术门槛、经济成本、耗费时间等都较高。同时,各数据提供方将其所持有的数据采用脱敏化技术传输给酷车易美公司汇集整理并出具相关报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般公众将车况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结合重新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
综上,案涉车况信息无法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是否为隐私,关键在于判定该信息的公开是否会对余某的私人生活带来不当干扰以及该信息是否具有私密性。
如前所述,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故亦不会对余某的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带来不当干扰。
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中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产生于公开汽修经营场所,并非处于隐秘状态。虽然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件也可以成为隐私权客体,但凡是自己不希望被他人知晓的信息都界定为隐私,将会给社会正常交往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在车辆交易场景下,直接将历史车况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有可能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和交易安全隐患。
关于余某要求立即删除案涉历史车况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案涉历史车况信息并非余某的个人信息,亦非其个人隐私。余某亦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主张的3000元损失已实际发生。故本院依法驳回余某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源自“广州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