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深圳罗湖区东晓派出所接到李女士报警称,在罗湖区某通信运营商渠道合作网点办理业务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存款不见了3万多元。接报后,东晓派出所办案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并于4月26日当晚依法传唤负责李女士业务的通信运营商渠道合作网点工作人员赖某。
据了解,赖某为该营业厅员工,在为李女士办理通信业务过程,与李女士建立了信任。因李女士对手机操作不熟悉,赖某使用李女士的手机代其操作。在此过程,赖某注意到李女士卡里余额高达200多万,便起了贪念。赖某以业务需要为由让李女士刷脸修改了支付宝的支付密码,首次转走4200元到自己的银行卡中。
在这笔转账未被发现后,4月25日,赖某又一次通过相同手段,将李女士的工商银行存款余额分两次,共计转出30800元到自己支付宝、微信账号上。
经审讯,赖某对盗窃李女士的人民币34200元的行为供认不讳。
对此,通信运营商渠道合作网点回应表示该员工是合作网点的员工。罗湖区东晓派出所警官表示,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该员工本身有欠债,看到客户卡里的余额动了贪念。罗湖分局表示,通信运营商渠道合作网点虽向派出所表示,该网点并非公司直营,但该员工仍然归属该公司。
律师表示若网点有过失客户未追回金额可要求网点补偿
广东大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前表示,从新闻中了解到,这名赖姓业务员在某通讯运营商的渠道合作网点工作,主要负责帮客户办理手机业务。李女士因对方的业务员身份以及业务往来的接触中,对赖某产生信赖,而导致赖某成功将李女士手机当中的钱转走。
此事当中,在刑事层面来说,赖某利用职务便利而盗取他人财务,盗窃金额34200元,远达立案标准,毫无疑问可构成盗窃罪。赖某盗窃系个人行为,为自己个人利益而并非为了公司利益所在,因此单位并不构成盗窃罪也非该盗窃罪的共犯,单位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而在民事层面来说,营业网点与赖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为雇佣关系。赖某是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盗取了李女士手机上的金额,从而造成了李女士的经济损失。李女士来网点办理业务,即与营业网点构成合约关系,因营业网点的过失行为而导致相对方遭受损失,则营业网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弥补李女士的经济损失。即便赖某与营业网点没有劳动关系,在营业网点发生盗窃,也需要依据营业网点是否尽到防范以及安保的义务来判断其是否承担过错责任,在盗窃金额无法从赖某处追回的部分可要求营业网点补偿。(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