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到定向客户,张某翔通过电脑木马软件远程获取其他公司消费者信息后,向消费者售卖产品获取利润。近日,经广灵县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翔非法获取315条消费者消息,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11月开始,张某翔雇佣蔡某、郭某、段某,在广灵县壶泉镇秀水二期其租住房内销售男性补品本草膏方。张某翔从网友处购买远程控制软件,并上网搜索同行公司,以客户名义与对方公司销售员聊天,聊天中张某翔向对方发送带有木马程序的文档,郭某和蔡某远程监控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电脑,在监控对方与其客户聊天内容中,获取客户个人信息后截图并上报张某翔,张某翔安排段某向客户电话推销其产品,交易达成后,张某翔将其从网上购买的本草膏方通过快递发货,货到付款,张某翔再通过快递账户提现。截至2020年1月,张某翔共获取客户个人信息315条,销售本草膏方33.2679万元,获利20余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给他人电脑植入木马程序,远程监控对方与客户聊天内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15条,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张某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处张某翔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方式之一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此,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或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通过收买、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际上,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方式之一。关于“其他方法”是否必须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质,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诈骗、胁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而不包括购买、接受赠与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存在不同认识。从行为人获取行为的本质属性角度加以判断,而不论获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文章来源:山西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