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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了!黄金VIP会员诉爱奇艺、融泰律所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判决书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21-06-27  浏览次数:1067

上海二中院对吴声威诉爱奇艺、融泰律所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爱奇艺等平台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模式曾引发社会热议。2020年初,吴声威作为爱奇艺黄金VIP会员,在爱奇艺平台观看《庆余年》等影视剧集时,认为其已有的“热剧抢先看”VIP会员权益包含看最新剧集内容,该“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


故吴声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并要求爱奇艺取消超前点播功能等,融泰律所作为爱奇艺的委托诉讼代理机构参与诉讼。


2020年6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爱奇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2月9日,北京四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此后,吴声威主张在上述“付费超前点播”案诉讼过程中,爱奇艺和融泰律所查看并向法院递交吴声威在爱奇艺平台的登陆记录和观影记录,该行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2021年1月25日,上海青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吴声威的诉讼请求。吴声威遂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2021年6月16日,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爱奇艺和融泰律所在不公开审理的庭前会议程序中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递交并展示吴声威在爱奇艺平台的登陆记录和观影记录,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主观过错,目的合法正当,该行为不构成侵权,故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


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被诉案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 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一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的案情介绍及专家点评。


一、作为格式合同的“一对众”互联网视频服务协议不应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吴声威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声威系爱奇艺公司的黄金VIP会员。在VIP会员服务合同中,第3.5条:“超前点播剧集,根据爱奇艺实际运营需要,就爱奇艺平台上部分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爱奇艺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爱奇艺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导言第二款:“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爱奇艺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第3.1条:“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第10.2条:“双方同意,解决争议时,应以您同意的最新《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为准”。第3.3条中“您理解并同意部分视频出于版权方等原因,视频的片头仍会有其他形式的广告呈现,上述呈现不视为爱奇艺侵权或违约。”


吴声威认为在电视剧《庆余年》播出过程中爱奇艺公司又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此外,“VIP会员协议”被爱奇艺公司单方面更改,该协议中亦存在多处违法条款,应属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确认服务协议导言第二款内容无效,第3.5条中的内容对原告吴声威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向吴声威连续15日提供吴声威原享有的“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享有爱奇艺平台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优质自制剧已经更新的剧集的观看权利,赔偿吴声威公证费损失1500元等。爱奇艺公司上诉,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轶


本案涉及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合法性问题。案件的裁判对于如何妥当以“公平原则”规范格式条款的运用具有标杆意义,对于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提供格式条款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有力维护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巧妙运用合同法的既有规则来应对和解决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创新引发的新争议。实践中,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优势地位,在用户“点击即同意”的格式合同中为自己设置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就此类条款的效力,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无效,原因在于不能赋予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这会危及不特定用户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观点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后的条款内容,进行具体判断。相较而论,后一种观点更为稳妥恰当。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院立足协调兼顾互联网产业的未来发展与用户权益的妥当保护,在尊重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基础上,一方面认可本案被告通过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效力,另一方面又强调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必须建立在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果单方变更权行使后形成的合同条款,不当地克减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就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


本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原因在于一方面公众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通过法院的庭审直播和判决书的公布,“围观了”特定用户维护自己看似“细微”权益的历程,不仅仅是看了“热闹”,也收获了“启蒙”,认识到用户的合法权益无论多小都将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者也应当通过本案的审理意识到在探索新型商业模式的进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尊重用户感受、遵守法律规定。本案通过对网络服务平台格式条款有效性的审查,起到了对服务平台行业进行规制的示范效应,对于保障互联网平台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借助本案,对涉众服务合同纠纷的妥善化解路径进行了有益尝试。基于网络服务平台“一对众”的特有产业模式,一审判决生效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及时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行政监管方式督促被告对其他存在类似情况的用户进行补偿,有效化解纠纷,避免了大量产生同类诉讼,借助“府院联动”的方式,本案判决的示范效应也会得到进一步扩大。这一做法,值得推广!(文章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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