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的普及方面,很多发达国家较中国要早,对于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治理也有较为成熟的体系,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学习。国外关于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法律规制、行政监管、社会监管等方面都有其成功之处,对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在法律规制方面,进行专门性、层次性、连续性的立法。互联网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国家都是根据自身的国情以及社会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的立法,立法层次合理,连续性强。例如,美国不但有《信息自由法案》《计算机安全法》等专门性基本法,美国国会还先后通过了《传播净化法案》《儿童在线保护法》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信息中的色情信息传播进行管制。另外,日本也如此,不但有《高度信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电气通讯事业法》等专门性的基本法,还先后颁布、实施《未经授权计算机访问法》《特定电子邮件法》以及针对未成年保护的《交友网站规制法》《青少年网络环境整备法》。这些针对性的基本法为国家治理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提供了保障和依据,此外还有位阶较低的法律法规对基本法进行细化、针对某一方面有害信息进行规制。这样的法律体系针对性强,层次分明,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护网络信息内容安全。
第二,在行政监管方面,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在日本,其内阁办公厅的信息安全中心是管理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最高机构。由信息安全中心协调各部门之间关于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工作,以及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专门性的协调机构使各部门打击网络信息内容安全危害行为时更容易协调工作,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在德国,有专门成立的联邦信息安全局,该机构专门负责进行网络不良信息的整治,防范的内容包括儿童色情信息、纳粹信息、欺诈信息和不正当广告,以及诈骗、赌博、侵犯知识产权和黑客、计算机病毒犯罪等。专门性的执法机构的存在不会出现部门推诿的现象,专人专职也使行政执法效率大为提高,而且部门职能的细化也有利于发展、提高针对性的执法技能,从而更加有利于保障网络信息内容安全。
第三,在社会监管方面,推行高度的行业自治。法律应是保障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当然也是最有效的。不过,过于严厉的法律体制会束缚网络的创新力,不利于社会发展。给予行业主体一定的自由空间才能激发起创造力,让网络蓬勃发展。在日本,成立了网络内容审查使用监视机构,这是一个有别于政府机构的社会组织。该组织负责对网站信息进行审查,并且发现、删除有害信息。不过该组织并不主动审查网站的内容而是依靠各个网站经营者进行主动的申请。在美国,政府让行业组织直接参与自律规则的制订,使行业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要求达成共识,并自行遵守、自我监督。
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一般都是经历从发现到响应再到有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这三个主要过程。只有当这三个环节都能高效响应才能快速清除网络上的有害信息,惩治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域外较为成熟的治理机制,可以知道保障网络信息内容安全不能仅依靠国家力量,而是需要国家、社会、个人三方力量进行协同。目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治理需要构建快速发现机制、有效响应机制、高效治理机制,并让这三个方面实现有效的协同。
1. 构建快速的发现机制,完善举报制度
网络上有害信息的发现有赖于监管机关的实时监控和个人的举报。监管机关的实时监控是一种主动的监管,使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可以及时发现有害信息。不过,网络用户作为互联网中有害信息的直接接受体,对于及时发现有害信息并进行举报是最为直接、彻底的。互联网用户是一股快速发现有害信息的最有生命力的力量。因此,可以说构建有害信息快速发现机制的关键在于完善举报制度。举报制度要充分调动互联网用户举报有害信息的积极性和提高举报的便利性。
首先,完善举报制度要调动互联网用户举报的积极性。调动积极性的关键在于让每个用户意识到举报行为是有利于社会、有利于自身的,所以要进行举报意识的普及,提高用户的思想自觉性。并且,可以设置有效举报的激励措施,对于举报内容属实的举报者进行奖励,通过物质奖励的激励方式调动用户的举报积极性。其次,完善举报制度要为网络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条件。对发现有害信息的用户进行举报提供多种途径。设置专门受理举报的服务中心、举报网站、举报热线等,用户可以选择亲自到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或者通过网络直接进行线上举报,或者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举报,多样化的举报途径供举报者选择。另外,举报者可以选择匿名举报,也可以选择实名举报。对于举报者的信息要进行严格的保密,不得泄露。
2. 构建快速响应机制,进行及时治理
发现网络中的有害信息后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响应,对有害信息进行甄别、删除。及时响应能有效地防止有害信息的扩散,减小有害信息的危害范围。要对有害信息的举报进行快速响应需要管理部门明确职权,积极行使职权。可以吸收行业力量分担行政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管理任务,减轻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在行政体系外,吸收社会力量为行政机关分担一部分监管责任。尤其对一些危害程度较低的信息的处理可以由社会力量进行,减轻行政监管的压力;在行政体系内部,要促使行政监管部门职权统一,职责明确,对危害网络信息内容的安全进行快速响应,及时治理,而不会因为多头管理导致相互推诿,延长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事件的响应时间。
首先,吸收社会力量,利用行业力量构建一个非政府机关的第三方机构。由这个非政府机关的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中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赋予其审查的权利,将行政机关从繁重的信息内容审查工作中解放出来,减轻行政机关的执法压力,使行政机关可以集中力量对危害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行为进行惩治。特别要对有害信息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对于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不良信息,社会影响不大的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及时响应,履行删除处理的职责。对于构成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犯罪的有害信息,由第三方机构及时上报行政职能部门,及时进行立案处理。其次,明确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明确一个关于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领导、协调部门,防止多个行政机关职权重合,相互推诿。对我国而言,可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协调,有了统一的协调部门,才能实现多个部门之间快速的协同执法。此外,可以仿效国外的体制,设立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该机构负责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实时的监督、检查,这有利于及时发现有害信息,并及时响应、处理,防止危害后果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扩散。
3. 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依法治理
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治理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后盾。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治理要有法可依。所以,进行专门性立法,构建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是保障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重中之重。另外,基于网络环境的变化性,信息内容推陈出新极快,要进行具有连续性的立法,要及时解释或完善法律以弥补其不周延性,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首先,要制订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进行网络内容安全保护的专门基本法的立法,尽快制订和出台信息安全法,明确立法精神。提高法律的位阶使其他低位阶的立法活动能贯彻立法精神,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在基本法的层次下,再进行针对性的精细立法,使具体的执法活动能直接适用而不是只有粗糙、笼统的规定,即精细立法,提高实践操作性。出台专门性的信息安全法作为所有信息内容安全保障立法的母法,统辖所有的低位阶立法,保证立法精神的贯彻、延续。所有的低位阶立法都要体现、贯彻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并且,在立法上统一网络有害信息的认定标准,对各类信息进行列举式的规定,提高其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其次,根据网络中新型情况的出现进行具有连续性的立法。虽然说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朝令夕改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但是,网络中的情况变化极快,对于现有立法通过法律解释难以合理使用、有效规制的情况,应当及时对法律进行补充完善,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文章来源:计算机与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