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书透露,沈静冲时任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作案当事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宁波银保监局表示,上述事实,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宁波银保监局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该公告显示,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宁波银保监局决定对沈静冲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宁波银保监局指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沈静冲:
我局2021年9月2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64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64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时任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作案当事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宁波银保监局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22日
(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银保监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