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三人在从事通讯服务代办点等业务时,违法从事“拉新”业务,利用为客户办理电话卡、充值话费及寄送快递等服务便利,未经客户允许,将客户电话号码发送至各类APP注册群中,等待上家在网络另一端操作后再将相应验证码发至群中以供上家注册购物或社交平台账号,获取上家报酬。
11月30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枣阳市检察院提起的董某等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此案是襄阳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以来,董某、王某等三人在从事通讯服务代办点等业务时,违法从事“拉新”业务,利用为客户办理电话卡、充值话费及寄送快递等服务便利,未经客户允许,将客户电话号码发送至各类APP注册群中,等待上家在网络另一端操作后再将相应验证码发至群中以供上家注册购物或社交平台账号,获取上家报酬。董某以此获利4万余元,王某及张某共同获利2万余元。
枣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董某等三人的行为面向流动的客户群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侵犯了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枣阳市法院依法判令董某等三人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支付违法获利数额等额的赔偿金。(文章来源:正义网 通讯员 魏秋晨 杨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