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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件!提供软件者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文章来源:奥航智讯  作者:SCA  发布时间:2022-05-29  浏览次数:599

2021年9月,某信息公司员工吴先生在网络上发现有人在兜售一款名叫汇易获客的软件,通过对方官网获取电话,购买了该款软件。在使用过后,吴先生惊讶地发现该软件居然可以爬取自己公司后台数据和直播间用户的相关信息,随即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售卖该软件的某信息咨询公司老板丁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查,2019年,丁某在网上结识丁某某(另案处理),后者表示有一款“爬虫”软件可以获取某短视频平台数据,通过输入关键词能筛选出视频、评论、账户等信息,批量抓取意向用户进行业务推广。丁某试用后购买代理权,组织人员通过网络向多人销售,违法所得计24360元。


2022年5月10日,经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提供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已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当庭作出判决,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据悉,该软件非法突破短视频平台防护机制,直接爬取大量用户的账号、评论等信息,继而根据用户习惯,发送私信实现精准营销,”网络爬虫”作为一项技术手段本身并不违法,但由于本案的软件采取了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未经许可进入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即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行为。


对此,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一个罪名,主要针对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或程序,或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刑罚。



网络爬虫能够根据自身规则抓取信息的程序。作为搜索引擎的基础构件之一,网络爬虫直接面向互联网,是搜索引擎的数据来源,决定着整个系统的内容是否丰富、信息能否得到及时更新。网络爬虫的性能表现直接影响整个搜索引擎的效果。

网络爬虫平时会在网络上自动爬取有用的数据,通过一定的选取机制、过滤机制、录用机制等,来丰富它们的数据库。事实上,每个搜索引擎的爬虫机器人都不一样,它们有着自己的一套“爬取机制”,谁把这个机制优化得最好,那么谁就能更快给到用户真正想要的信息。

然而,网络爬虫却不总是合法的——网络恶意爬虫则会突破网站机器人协议的禁止爬取要求(规定在robots.txt文件的Disallow部分),爬取网站的核心数据资源,并可能极大地损耗被爬取网站服务器的性能。实际上,对于刷个短视频,个人信息和需求竟被他人获取,不久后,私人信箱中还会收到仿佛“量身定制”的推销信息的现象,其实就源于所谓的爬虫软件。

显然,此次案件中涉及的“爬虫”软件就是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短视频平台的反爬措施,非法获取后台服务器内指定的数据文件。

无疑,网络爬虫作为数据资源获取和利用的重要手段,但无论是私法领域数据确权还是刑法领域数据法益保护,网络爬虫抓取数据的正当性、有效性都源于数据主体的授权,而技术一旦被恶意使用,在技术盛行的时代带来的伤害,也将是超过人们想像的。(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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